曾为居民的外国人因回国等原因转为非居民的时点为:①为将住所·居所迁往境外而出境之日的次日,②发生使境内住所视为不存在的事由之日的次日。反之,非居民转为居民的时点原则上为入境之日,若从一开始就明确可知将连续停留183天以上,则自入境之日起即视为居民。
征税范围本身也会随身份而不同。居民须就境内外全部所得(全球所得)进行综合征税;非居民仅就境内来源所得负有纳税义务,若无境内营业场所或不动产所得,则通常仅通过预扣预缴(分类征税)即完成纳税义务,无需再另行申报。
身份转换时需要确认的事项
准确记录出境日期(严格来说,身份自出境次日起转换)
将转换年度的所得区分为居民期间与非居民期间分别计算
确认居民期间产生的境外来源所得是否仍需申报
转为非居民后若仍有境内不动产、利息所得,需重新确认预扣预缴方式
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,不要混淆
居民须将利息、股息、不动产租赁、营业、劳务(工资)、养老金、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综合征税;但利息与股息合计年收入不足2000万韩元、其他所得不足300万韩元时,可选择分类征税。非居民若有境内营业场所或不动产所得,则该部分所得须综合征税,其余则按所得类别分别分类征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