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民与非居民判定标准及双重居民协调规则

国籍只有一个,但居民身份认定每年都要重新判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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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国境内设有作为生活根据地的“住所”,或作为“居所”停留满183天以上,即被视为税法上的韩国居民。住所的认定综合考量与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是否在韩国、境内资产、职业等客观事实,与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取得与否无关。

从2026年起,183天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:此前仅在单一课税期间(1~12月)内计算天数,现在若连续停留跨越两个课税期间(例如上一年7月入境、连续停留至次年2月),也会将两个年度的停留天数合并计算,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依据。

视为居民的典型情形

因职业需要连续在韩居住1年以上的情形
与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在韩国境内,且从职业、资产状况看长期居留可以被认定的情形
远洋船舶·航空器机组人员,其家庭生活根据地或通常停留地在韩国境内的情形
2026年修订:跨两个课税期间的连续停留也合并计入183天

同时被两国认定为居民时

由于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判定居民身份,一人有可能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居民。韩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(如韩国-加拿大税收协定第4条等)均规定,按照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地③惯常居所④国籍⑤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这一顺序,最终确定唯一的居民国。

常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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