讲师费按提成比例分成,这种模式该如何申报税务?
若按营收一定比例分成给讲师(提成制),首先需确认讲师是否以经营所得者(3.3%)身份结算。若是,院长应对支付金额预扣3.3%,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。但若讲师按固定课表常态出勤,并接受院长指示,实质上可能被认定为员工,应以实际工作形态为准判断,而非仅凭合同条款文字。
首先要确定的事 — 补习班登记,还是个人家教老师
经营规模与形式不同,申报体系本身也会有所不同
小规模个人辅导可选择个人家教老师
若不另聘讲师、由院长本人在自家或练习室为少数学生授课,多以个人家教老师身份向主管教育厅申报。此情形下以经营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。
聘用讲师·多名学生则须补习班登记
若聘用多名讲师或以补习班形式为多名学生授课,则须依据《补习班的设立·运营及课外教学相关法律》办理补习班登记。登记补习班属于增值税免税教育劳务。
艺术·体育补习班的税务结构特点
升学实技班与兴趣班常常同时运营
个人辅导讲师多采用营收分成(提成)合同
高价乐器·设备属于折旧对象
核心费用处理项目
讲师费(3.3%或工资所得)
颜料·画布等实习材料费
乐器·音响设备·舞蹈地板等设施(高价须折旧)
练习室·工作室租金
比赛·升学实技备考特训费
艺术·体育补习班必读
乐器·材料·讲师费,按种类分开管理才能节税
从高价设备到讲师费,按项目准确区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税金
耗材 — 实习材料费
颜料、画布、运动用品耗材等应在购买时全额计入必要经费。但由于补习班业属于增值税免税经营者,无法另行获得进项税额抵扣。
人力劳务费用 — 辅导讲师提成
营收分成(提成制)讲师原则上以经营所得预扣3.3%,但若存在固定出勤·院长业务指示,则可能被认定为员工性质,需以实际工作形态为准区分。
经营形态 — 个人家教老师 vs 补习班登记
不聘用讲师、独自教授少数学生属于个人家教老师;若聘用讲师或教授多名学生则属于补习班登记对象,申报体系有所不同。
| 分类 | 代表示例 | 税务处理 |
|---|---|---|
| 长期固定资产 | 乐器、音响设备、舞蹈地板 | 超过100万韩元时折旧 |
| 耗材 | 颜料·画布等实习材料 | 购买后立即全额计入必要经费(不可抵扣进项税额) |
| 人力劳务 | 辅导讲师提成 | 预扣3.3%或工资所得(需判断员工性质) |
| 经营形态 | 个人家教老师 vs 补习班登记 | 依规模决定申报体系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