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使工资所得已通过年末结算完成结算,若同时还有营业所得(副业、自由职业)、租赁所得,或超过年300万韩元的其他所得,也须在5月将工资所得在内的全部所得合并重新计算综合所得税并申报。年末结算中已缴纳的工资所得税会作为已缴税额予以认定,不会被重复征税。
合并计算后往往会因累进税率档位上升而产生补缴税款,因此如果有副业收入,建议提前估算预计税额。
需要合并申报的所得类型
工资所得(已完成年末结算,通过预扣缴税款凭证反映)
营业所得(如按3.3%预扣的自由职业收入等)
租赁所得(住房租赁等超过相关基准的部分)
其他所得中年超过300万韩元(扣除必要经费后)的部分
其他所得在300万韩元以下时可以自行选择
若属临时、非经常性的其他所得,年度金额(扣除必要经费后)在300万韩元以下,可以在分类征税(仅通过预扣预缴即结束)与综合征税(合并申报)之间选择较为有利的方式。若其他所得已处于较高税率区间,通常分类征税更为有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