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英语讲师等自由职业讲师的纳税义务

每堂课的内容都不同,但所得类别只由合同书上的一行文字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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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雇于培训机构、学校,按月领取工资的讲师,被归类为工资所得,由公司按简易税额表预扣预缴并通过年末结算结清。相反,与多家机构分别按次签约、按讲课次数领取讲课费的自由职业讲师,被归类为营业所得(个人劳务),按3.3%(居民)或20%(非居民,未签订税收协定时)预扣预缴,并通过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。

关键在于实质而非形式——即便合同书上写着“自由职业”,如果实际上须遵从固定的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,实质上仍有可能被重新归类为工资所得。

工资所得 vs 营业所得的判断信号

是否规定了固定上下班时间、工作时间——工资所得信号
同时与多家机构签约、自主安排日程——营业所得信号
是否加入四大社会保险(职场参保人则更接近工资所得性质)
合同书上的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,实际工作方式才是判断关键

请务必确认税收协定下的教师免税条款

部分国家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,规定在大学、经认可的教育机构从事讲课、研究工作一定期限(通常为2年)的教师、教授可免征境内所得税。但私立语言培训机构讲师大多不属于该免税对象,且各国协定条款不同,务必逐一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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