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音源发行公司获得的著作权费,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?
若属于持续、反复的著作活动所得,则归类为经营所得(预扣预缴3.3%);若为临时性著作权费,则可能归为其他所得(预扣预缴8.8%,认定经费率60%),具体判断因活动频率和规模而异。发行后仍会有多家发行商·协会在不同时点持续结算流媒体收益,因此需收齐全部预扣预缴完税证明并合并计算,才能避免遗漏;超过100万韩元的MIDI设备建议按折旧分年处理。
作曲家的所得结构特点
通过Melon·Genie等音源发行商定期结算著作权使用费
外包作曲·广告配乐等以按件合同金形式支付
若在著作权协会(音乐著作权协会等)登记,可能产生额外分配金
发行初期及之后,流媒体结算会有时间差、持续发生
核心必要经费处理项目
Logic·Cubase等作曲软件(DAW)订阅费
MIDI键盘·音频接口等设备购置费
采样包·插件授权购置费
工作室租金·隔音设施安装费
著作权协会会费·登记手续费
作曲家在税务上的优势
根据所得类别考量必要经费率
若临时性著作权费被归为其他所得,在一定条件下可认定必要经费率,因此准确判断所得是否具有反复性,是节税的第一步。
持续结算的著作权费,每年掌握所得情况
由于发行之后流媒体结算仍会持续进账,建议每年掌握结算明细,以确保管理时不遗漏申报。
设备投资,用折旧分摊税负
超过100万韩元的MIDI设备·音频接口按折旧分年处理,可每年稳定获得经费认定。
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
最常见的失误是将著作权费在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之间误判申报,或遗漏了多家发行商·协会分别结算的部分款项。收齐所有预扣预缴完税证明并合并计算非常重要。